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期实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经定义了究竟何种行为才构成校园欺凌。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