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员老张从单位辞职以后,于2018年7月在中心城区申请开办了个体工商户,并雇用一名本市失业人员小王,请问他们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案: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其中: 缴费基数为:因变动了工作单位,老张和小王可以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300%重新确定缴费基数。2018年4月起,上限为21396元/月,下限为4279元/月。 缴费比例为:老张作为业主,应为本人和帮工小王按照已确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9.5%;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0.1-0.95%;生育保险1%。 另外,老张和小王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本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由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共同缴费。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本市户籍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